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行为。2021年9月,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各处罚款2万元。
11.宁波市鄞州区善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三原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区善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善思教育”发布广告“状元重磅!美术省考状元出炉!总分96分,满分100分!”,内容包含“郭某同学获得浙江省美术专业联考状元”以及郭某的生活照片、考试分数查询截图、郭某同学在校素描作品、在校速写作品等图文。
当事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三原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鄞州分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三原色美术教育”发布钱某、应某、张某取得的成绩、获得奖状的广告内容。
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行为。2021年10月,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各处罚款2万元。
12.宁波市理臣财务培训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东方红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宁波市理臣财务培训有限公司在大众点评发布广告,包含“我们组的全部通过了……老师,爱华,秋萍,巧玲,我,还有婉婷,我们几个都过了。谢谢,大家都棒棒的……理臣教育棒棒!无论考核,通过率都是杠杠的,恭喜恭喜报喜啦!没想到零基础的我竟然考过了,非常感谢”等内容。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东方红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包含“宁波东方红画室旗开得胜,合格率100%,高分榜占比41%,宁波东方红艺术培训学校祝贺汪某琦同学斩获宁波市美术中考综合96分……,祝贺叶某怡、邓某瑾同学斩获浙江省高职职业技能考试(美术),总分279分、283分超高。”
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广告行为。2021年8月,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各处罚款1万元。(来源:宁波市场监管)
87554392021-11-2412:53:44:301浙江宁波又一批教育培训机构被处罚!222322执法执法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1-11/24/content_8755439.htmhttps://www.cqn.com.cn/m/ms/content/2021-11/24/content_8755439.htm中国质量新闻网今年7月以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落实教育“双减”精神,加强对全市校外培训广告的管控,先后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校外培训广告合规指引,并牵头宁波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校外培训广告集中清理行动,共出动检查人员9772人次,检查单位数量4219家,清理校外培训广告792个。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校外培训广告专项治理“百日行动”,查办了84件教育培训领域违法广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