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教育
提升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确保学困生接受有质量的教育。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鼓励高等学校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落实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实行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动态管理,准确把握留守儿童情况,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做好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全员育人导师”制度,建立对特殊群体“一对一”关爱机制,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第四节严格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落实好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完善精准识别工作机制,推进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加强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相关部门信息数据的对接与共享,实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开展学生诚信、感恩教育活动,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九章坚持依法治教,推动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一节激发学校办学活力
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学校自主管理能力,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落实学校教育教学、人事工作、经费使用自主权。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要求,减轻检查评比考核、社会事务、填表统计等工作带来的负担。加快推进学校章程管理,提升依法治校、依章管理水平。探索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和差异化扶持改革,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色化、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加快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社会信用评价和质量评估制度。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教学资源、管理服务和科研成果。
第二节改革招生考试制度
完善就近入学、电脑派位、多校划片相结合的义务教育招生录取办法,严格执行“阳光入学”“阳光分班”政策,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全覆盖。稳步推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完善高中阶段教育招生信息服务平台,做好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将民办中小学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实现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推进高考制度综合改革,落实自治区基于高考制度改革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第三节规范办学行为
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扎实推进无证园分类治理工作。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严禁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提前招生、公办与民办混合招生。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动态监控机制,精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严格学籍日常监管,加大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违规行为的清查力度。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规范审批管理,依法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统筹做好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等工作。
第四节全面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按照市级教育部门至少2名、旗市区教育部门至少1名、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至少1名的标准,配齐配强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完善学校安防体系建设,学校警务室建设达到标准化校园警务室建设标准,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专职保安员配备率、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安装联网率、封闭化管理率、护学岗设置率均达到100%,校园安保服务实现年轻化、专业化。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建设,协调推进校舍消防改造验收,学校单体建筑物全部配备微型消防站,每个旗市区至少建成1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学校。严格学校食堂监管,全面推行五常、6T或4D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堂100%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建立健全校车档案,强化校车安全管理,“黑校车”现象基本消除。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全力开展学校废弃危险化学品清查,督促各地各校对现存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时安全处置。严格落实《呼伦贝尔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量化积分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及《呼伦贝尔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量化积分分类管理细则(试行)》,初步实现全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节完善教育评价机制
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科学的教育质量观,严禁下达升学指标或以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教师,严禁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严禁通过任何方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改革学校评价,幼儿园重点评价科学保教、规范办园、安全卫生、队伍建设、克服“小学化”倾向等情况,义务教育学校重点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平等权益、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育人环境、建设现代化学校制度以及学业负担、社会满意度等情况,普通高中主要评价学生全面发展的培养情况。
第十章加强组织保障
第一节落实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作为基础性工程,切实履行属地政府管理责任,选优配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加强对本地区基础教育重大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第二节加强考核督导
将教育发展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任、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完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举,强化“以评监管、以评促办”的重要作用。对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背离素质教育导向、不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不按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节营造良好氛围
广泛宣传和解读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和社情舆情分析研判,合理引导预期,增进社会共识。及时总结、宣传、推广教育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凝聚社会合力推进教育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