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8-22
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于2022年12月10日16时40分许,酒后驾驶一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丰县横道河镇合力村一组路段时,与道路南侧王某某停放的一小型汽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3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对于此类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但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此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孩子正处在中考阶段,为了避免父亲被收监对孩子情绪造成影响,承办法官决定将此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努力让孩子以最好的状态迎接中考。在孩子顺利参加中考后,东丰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小案事不小”,小案虽然案情相对简单,对于涉案人及其家庭来说都是天大的事,在今后的工作中,东丰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培树和践行“新时代司法良知”法院文化,围绕“知敬畏、存善念、守良知、护公正”的建设理念,认真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所办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原标题:《新时代司法良知专栏——“小案大办”凸显司法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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