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生录取依据。各县(市、区)要依据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计分科目成绩划定本县(市、区)普通高中录取分数控制线,并报市教体局备案审核,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市上下达的招生计划、明确的招生范围、统一的招生时间,依据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志愿信息,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全面推进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模式。
2.招生录取程序。全面落实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政策,各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在本县域内招生,按照县(市、区)行政区域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具有面向全市招生资格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由市教体局根据批复的办学规模、招生区域和招生范围,并根据属地县(市、区)生源状况和各县(市、区)初中毕业生人数占全市初中毕业生总数的比例、缓解学位供给不足、消减大班额、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需要等因素,统筹确定各高中学校在属地县(市、区)和市域内其它县(市、区)的具体招生计划,纳入生源县(市、区)招生总计划和安康市中招志愿管理系统。
高中招生拟录取信息实行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前置审核制度,拟录取信息经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考试管理中心备案后,实行全市统一时间招生、同步录取,最终录取结果经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时间上传至安康市中招管理系统。未经审定备案的录取信息,一律不得对外发布、不得提前报名、不得抢注学籍。
3.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录取。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录取根据考生志愿,原则上依据考生学业水平考试计分科目总成绩和艺术体育专业课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高中学校艺体特长生招生录取办法并上报市教体局,经基础教育科牵头,青少年与竞技体育科、市教研室、市考试管理中心共同审核后,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招生学校根据艺体特长生招生录取办法,制定艺术体育专业课测试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组织艺术体育专业课测试,并将考生艺术体育专业课测试成绩报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作为录取计分依据。各县(市、区)应统筹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做好初中阶段优秀体育特长生招生录取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优秀体育特长生:一是在初中阶段取得二级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二是在初中阶段,获得省运会前八名,或省教育厅、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青少年或中学生体育竞赛前三名,或市运会、市教体局举办的全市青少年或中学生体育竞赛第一名的运动员。
4.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考生志愿,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实行注册入学,确保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学校协调发展,以适应改革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
5.汉滨区、高新区和恒口示范区高中招生录取。汉滨区、高新区和恒口示范区高中招生工作按照行政区划统一归口汉滨区教体局负责组织实施。由汉滨区牵头,高新区、恒口示范区参与,成立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统筹编制各公民办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明确招生范围、招生类别、招生规则、招生程序,完善考生报名、志愿填报、招生录取规则,报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市教体局基础教育科、职成科和市考试管理中心全面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协调指导,全程掌握招生工作动态,确保汉滨区、高新区和恒口示范区高中招生有序开展。
(三)规范招生录取政策
1.特殊群体子女考试招生。保障回户籍地县(市、区)报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考试和同条件录取的权利。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回户籍地就读高中,必须提供有效的考试成绩、中考所在地录取分数线、户籍证明等,并持实际就读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办)和录取学校盖章的入学通知书,按程序经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并注册普通高中学籍。本市户籍在外省就读初中,中途转入户籍地初中就读和回户籍地报考的学生,需报名参加户籍地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考试。本市户籍在省内外市、市内外县就读初中,中途转入户籍地初中就读和回户籍县区报考的学生,应将已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考试成绩(由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分数和等级证明)转移至户籍县区考试管理机构,同时需报名参加其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考试。考试成绩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依据。学生由外省(市)、本省外市、市内外县转入户籍地就读的,应同时将学籍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转入户籍地就读学校。
2.严格执行教育优待政策。学生的体育、艺术等方面特长和表现不再单独加分,全部在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和结果中体现。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公安英烈英模子女高中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教育优待政策规定执行。除中省规定的照顾政策外,其他加分项目原则上一律取消。
3.落实学籍管理规定。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监控和管理。录取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依照录取结果,对录取学生共同签发《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汉滨区、高新区和恒口示范区高中招生,由汉滨区、高新区和恒口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依据录取结果,对录取学生共同签发《普通高中录取通知书》。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高中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高中学校、县(市、区)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为正式录取的高一新生注册高中电子学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为未被正式录取的学生注册普通高中电子学籍。严格执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政策规定,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一致,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四、职责分工
为确保全市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公平有序开展,现就相关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基础教育科:负责制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牵头协调组织各有关工作;负责统筹安排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负责编制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监督落实;负责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加强高一新生入学学籍管理。
职成科:负责制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政策;负责落实职教招生政策,指导县(市、区)全面完成职教招生任务;负责利用全国中职学籍管理系统加强中职学生学籍管理;负责依法加强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监督管理。
青少年与竞技体育科:负责制定全市初中学生体育与健康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负责制定体育特长生专业课测试指导意见,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体育特长生招生录取办法。
市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笔试统考科目考试报名、考务管理、考试组织、志愿填报等工作,具体组织全市统一评卷工作;负责完善安康市中招管理系统功能,监督指导县(市、区)做好高中招生录取工作。
市教研室:负责牵头抽调评卷教师,选定评卷指导组组长和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卷培训,开展统计分析,撰写学科评价报告;负责制定音乐、美术科目考试标准和体艺特长生专业课测试指导意见;负责指导县(市、区)做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市电教馆:负责制定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实施细则;指导县(市、区)开展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和信息技术考试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组织实施,协助做好答题卡扫描、推荐评卷教师、成绩复核等工作,负责群众来访和涉考涉招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审定辖区高中学校艺体特长生招生计划和艺体专业课测试实施方案;负责编制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监督执行,落实招生计划、职普协调发展和学籍管理等招生政策规定和要求;按照网络招生录取模式要求,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辖区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各属地县(市、区)应加强对民办高中学校招生、学籍、收费等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汉滨区教体局负责本辖区和高新区、恒口示范区所属学校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建立统一的高中招生网络管理应用平台,利用安康市中招管理系统下载的志愿数据按程序开展招生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教体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基础教育科、职成科、青少年与竞技体育科、市考试管理中心的局领导,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教体局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局基础教育科、职成科、青少年与竞技体育科、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干部等负责人,市考试管理中心、市教研室、市电教馆负责人为成员的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执纪监督等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体局有关科室、市考试管理中心、市教研室、市电教馆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组织机构,全面负责辖区高中阶段招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网上评卷工作。
(二)提升保障能力。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考试机构、考务组织、招生录取等方面的基本能力建设。严格落实题卷运送、建库录取等环节的保密要求,确保考试招生安全。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考试招生软硬件条件建设的投入,落实相关经费和资金保障,确保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平台建设维护及网上评卷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全面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突出重点环节监督,加强对网上评卷、成绩校验、招生录取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工作“十个严禁”纪律要求,规范辖区各公民办高中学校招生行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期间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设立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加强监察督查,对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违规违纪情节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责任。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做好考试招生信息公开,通过多种渠道和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坚决维护公平、安全、科学、规范的招生工作秩序。要积极宣传国家关于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要求,争取广泛理解和支持,为加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六、试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国、省有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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