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1-11-2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今年7月以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落实教育“双减”精神,加强对全市校外培训广告的管控,先后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校外培训广告合规指引,并牵头宁波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校外培训广告集中清理行动,共出动检查人员9772人次,检查单位数量4219家,清理校外培训广告792个。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校外培训广告专项治理“百日行动”,查办了84件教育培训领域违法广告案件。
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的作用,有效震慑教育培训领域广告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办的部分教育培训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件予以公告。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教育培训相关广告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核查处置。
【12起违法广告案典型案例】
1.宁波交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广告,对其三位教学研发工作人员以“师资团队”专栏进行详尽介绍,其中田某洋描述为“昂立培优宁波教学负责人”,夏某和描述为“昂立培优英语学科带头人”,李某昭描述为“昂立培优语文学科带头人”。而实际此三人并非为宁波教学点教师,且李某昭已离职。三人的职业履历介绍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万元。
2.宁海县励志教育培训学校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放印有“新高一暑假班招生啦---师资强大学校拥有一批经验丰富,教学水平先进的文化课教师,工作认真负责,学生成绩提升效果显著”等内容的宣传单,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
3.宁波新通外语专修学校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美团上发布“日韩法德等8国语言考情全预测,老师划重点,轻松学语言!”“5天玩转日语”“5天带你玩转法兰西”“轻松开口说韩语”等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9月,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
4.宁波市江北区文和享学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德润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益思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宁波市江北区文和享学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放置牌匾,内容为“教育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童声作文教学实验基地学校”,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牌匾的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宁波市江北区德润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广告,包含“周老师:全国高中化学联赛优秀教练员和多次荣获中国化学会颁发的化学竞赛辅导特别贡献奖……汪老师:主修汉语言文学专业,……金老师: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英语专业硕士、雅思8分、全国翻译考试笔译三级、剑桥商务英语高级、全国英语专业八级优秀、全国英语专业四级优秀,……孙老师:曾在哒哒英语,掌门一对一等知名机构担任核心教学及教研岗位多年。发音接近母语水平,一直深耕于少儿英语语音教学领域,擅长与学生语流。”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
当事人宁波市江北区益思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放置牌匾,内容为“‘十三五’科研规划重点课题书法教育实践研究八符格全国十佳教学基地”,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牌匾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各处罚款1万元。
5.宁波市北仑区名门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余姚市惠风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宁波市北仑区名门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广告,包含鲍某伟、钟某玖、王某、方某、董某、张某、金某、孙某、余某达、赵某阳、周某鸣、陈某等培训老师的宣传内容,除鲍某伟、钟某玖、王某外,其余广告中提到的培训老师没有在任教。
当事人余姚市惠风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门口悬挂三块牌匾,分别含有“中国美院少年活动中心余姚校区”“中国美院少年活动中心余姚教学基地”“中国美院社会美术水平考级指定培训考级点”字样,并在其门口电子显示屏发布“美院少年是中国美术学院文化艺术教育中心美育连锁品牌,其依托中国美术学院强大的学术专业......”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牌匾和显示屏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北仑、余姚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各处罚款1万元。
6.宁波市镇海区诚心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广告,包含“孙老师(女)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从事教培行业10余年,一直教学于蛟高、镇中优秀学员”等内容。实际上,孙老师只有部分培训学员考上蛟高、镇中,孙老师并非一直教学于蛟高、镇中的学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1年8月,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7.宁波市江北区云蔓英语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启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宁波知书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宁波市江北区云蔓英语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发布关于授课老师的个人简介广告,其中关于洪某斌的介绍中有“……辅导多名同学在三个月内提升英语成绩30分……”等内容。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区启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广告,包含“姚某飞老师每年均有大量学子升入镇海中学、效实中学、鄞州中学、宁波中学等重点高中”等内容。
当事人宁波知书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广告,包含“过目不忘学习法通过训练,达到过目不忘、过耳成诵的效果。任何一篇文章的记忆(包含任何现代文、古文、英文、学科重难点、公式符号)几分钟内做到倒背如流,并形成长久记忆……”等内容。
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发布对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的广告违法行为。2021年8月,江北、鄞州、镇海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各处罚款1万元。
8.宁波高新区抵岸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宁波抵岸教育”中发布广告,包含“我们拥有最强的师资团队、所有课程配置专家独有、技术最先的动画媒体增效技术”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2021年8月,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9.宁波仕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镇海宾果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心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宁波仕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浙江教师招聘考试中心”发布了标题为“教研员谈面试真题⑤_小学数学试讲分析—以《轴对称》为例”的宣传材料,含有“省内教师编考试资深考官,多次担任各区县教师编考试学科组长”等内容。
当事人宁波镇海宾果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门口设置“易拉宝”广告牌,包含“王某,原蛟川书院英语老师……宁波市中考命题组成员,参与命制宁波市中考英语卷……”等内容。
当事人宁波高新区心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心越教育”内发布有“心越教育教师简介”广告,包含语文名师郑老师“曾多次参与中考命题及阅卷”的内容介绍。
以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发布明示有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的广告违法行为。2021年8月,鄞州、镇海、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罚款2万元、2万元、1.2万元。
10.宁波市鄞州自适学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点对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宁波欧米奇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朗阁外语培训学校、宁波鄞州区卢恩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自适学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放置展架,包含“金榜题名松鼠AI智适应东部校区2020年中考喜报热烈祝贺24名同学中考创造佳绩!其中8名同学考入重点高中,分别是:江某杰刘某宇……”和“2020春季期末提分数……单科提分徐某颖朱某哲”等内容。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区点对点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广告,介绍15名点对点专升本成功学员,内容为VIp编号、学生姓名、录取学校、录取专业、学生自我介绍、专升本经历等以及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成功学员部分展示,写有专科学校名称、专业分类、学生名字、总分和本科录取学校等。
当事人宁波欧米奇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门口放置广告展示牌,包含有“特大喜讯以下同学在宁波欧米奇研修毕业成功进入名企一展宏图,……”的内容并附有毕业学员姓名、培训专业、工作单位等信息等内容。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区朗阁外语培训学校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广告,包含有部分参加培训学生的信息卡片,卡片上有学生的照片、姓名、学校、课程、成绩,个别学生有被录取学校的信息。
当事人宁波鄞州区卢恩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内容为“镇海中学*霖,通过高一的学习完全掌握三年词汇,轻松应对英语学习!;卢恩优秀学员兴宁初二*嘉,35小时高效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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