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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蚌埠市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7/27 18:02:32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06-02

各县(区)教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中学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3〕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3年蚌埠市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将招生政策及时、准确地向全体师生及学生家长进行宣传,确保今年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顺利进行。

2023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蚌埠市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3〕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3〕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要求,不断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入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净化教育生态,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有质量的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招生、公民同招的原则。各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在本市域内明确。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市、县教育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

(二)市级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全市一盘棋”,统一组织领导,统筹普职协调发展,统管公民办学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招生录取。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阳光操作,规范招生,规范收费。

三、招生计划

合理确定招生规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及本地生源情况等因素,科学编制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按照普职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23年全市普通高中计划招生27092人,其中怀远县9485人,五河县4215人,固镇县4568人,蚌埠市区8824人。市区省示范高中招生指标4317人,市示范高中1830人,民办高中2677人。

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方案另文下发。

四、招生工作内容

(一)明确招生录取的依据。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在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体育考试、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2023年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b等(含b等)以上者方可被省示范高中录取;C等(含C等)以上者方可被市示范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及民办高中录取。

(二)科学编制学校招生计划。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本地生源等情况将招生计划细化到校,各校招生计划确定之后,不得随意变更。任何学校不得超计划、超班额招生,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

(三)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地处怀远、五河、固镇三县的普通高中在三县各县域内招生,地处市城区的普通高中在市城区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民办普通高中在属地招生完成后仍有空余招生计划的,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可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市域范围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

(四)保持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2023年,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切块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以及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办学等因素,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严禁跨区域掐尖招生。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城市优质普通高中和县域薄弱普通高中对口帮扶机制,不断提高县域普通高中办学质量。

(五)实行考生知分填报志愿。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学校组织考生填报志愿,统一使用《2023年蚌埠市高中阶段报考志愿》。各学校要充分尊重考生的报考志愿,正确引导考生填报志愿。志愿一旦填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更改。

(六)科学划定普高录取最低分数线。按照省教育厅普职协调发展、公民办学校招生统一管理的要求,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2023年报考人数及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划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分数线。三县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公布前须报市教育局备案。各校不得招收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特长生和市队校办按有关规定执行)。经市教育局审核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跨县域招生,其招收的考生成绩不得低于考生生源地普高最低录取分数线。

(七)保障特殊群体教育。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凡在我市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的,与本市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地参加我市普通高中阶段招考录取的,享受我市考生同等政策待遇。

(八)规范自主招生及特长生招生。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未经批准的学校不得招收创新潜质特长生。市教育局结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选择部分具有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学校,推进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明确学校特色方向、招生数量和相应的招生办法,严格控制招生比例,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特长生(含市队校办运动员)招生考试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市域范围内招生,其他类型在属地范围内招生。严格控制市队校办招生计划的审批,市队校办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招生总计划,不得在学校招生计划外单列计划。自主招生、特长生(含市队校办运动员)由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前批次统一录取,凡提前批次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批次录取。(具体录取办法另文通知)

(九)从严控制政策加分。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烈士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掐尖”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招生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各高中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有关精神,在蚌埠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经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审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同时报市教育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省、市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市、县要将普通高中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教育督导部门要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三)严惩违规行为。市、县招生委员会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是省级示范高中的,将报省教育厅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给予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对普通高中违规录取的考生,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继续把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纳入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督办事项,责成县(区)中小学招生委员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四)广泛宣传引导。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入学政策,确保考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内容,要督促各初中学校采取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明确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考试招生的政策。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多途径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增强群众对招生入学工作的了解、认识和信任感。要积极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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