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招生纪律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事关教育公平和群众切身利益。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招生过程监管。要以“十个严禁”要求为基准,对涉及提前组织招生、掐尖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以及借读、空挂学籍等行为,进行追责问责。对弄虚作假、缺乏诚信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严格落实宣传规定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政策宣传,统一解读口径,避免出现因宣传不规范、不准确或解读不一致而引发的不良社会影响。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在招生录取阶段,要广泛宣传高中教育有关政策,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努力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三)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严把普通高中新生注册审核关,对低于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的考生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无特殊原因不按时报到入学的新生,逾期一周即取消入学资格。因病因事延期入学,需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事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对普通高中违规录取的考生,不予建立普通高中学籍,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四)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维护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市教育局将普通高中招生行为与相关县区教育局、学校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相挂钩。对在招生过程中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的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予以约谈、通报,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学校责任;对省级示范高中将报省教育厅撤销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由市教育局给予处理并上报备案,民办学校将核减次年招生计划、追缴奖补资金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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