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以呼和浩特、包头、乌海及周边地区为重点管控区,以秋冬季采暖期、夏季臭氧污染高发期为重点管控期,按行业按地域细化管控措施,强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和联防联控联治,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推动冬季清洁取暖改造,普及集中供暖,因地制宜开展电、燃气、地源热泵供暖以及生物质能等分布式新型供暖。
第四节开展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加快重点区域矿山清理整顿。以河湖岸线、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区等为重点开展黄河流域尾矿库、尾液库风险隐患排查,“一库一策”制定治理和应急处置方案,化解溃库、渗漏和扬散风险。对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与污染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逐步推进环境修复治理。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依法关闭清理不合规矿山。制定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后生态环境恢复方案,清理废石、排土和尾砂,加快地表植被恢复。理顺乌海市和鄂尔多斯市“三权不变”矿山管理关系。对包头市石拐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和准格尔旗、乌海市等重点区域,加大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力度。
开展矿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加强对大青山—乌拉山—狼山金属及非金属矿开发过程中的污染排放管控,降低矿坑水、选矿废水重金属污染风险,鼓励尾矿综合利用。实施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地形地貌重塑、植被重建等生态修复和土壤、水体污染治理,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按照“谁破坏谁修复”、“谁修复谁受益”原则盘活矿区自然资源,强化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态环保责任,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以采空区、沉陷区、露天剥离坑等为重点,加大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开展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统筹推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开展矿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试点。
建设绿色矿山。认真落实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加快推进准格尔、东胜建设自治区绿色矿山示范区。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2021年起新建矿山执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积极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依据矿山环境调查现状,全面推进生产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改造升级,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2025年年底前全部矿山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第五章加强流域水资源高效节约集约利用
坚持节水优先,全面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优化用水结构,推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
第一节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
强化供给侧水资源约束。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综合评估,建立水资源承载力分类分区管控体系,合理划定水资源超载区、临界超载区和未超载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生产力布局中,依据水资源承载力分类分区状况,合理规划城市发展,适度调整人口分布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倒逼产业转型升级。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在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前提下适度压减农业用水,有效控制工业用水,保障基本生活用水,结余水量满足河道生态基本用水需求。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水资源超载区取水许可实行限审限批。统筹考虑包括外调水、当地水在内的全流域水资源科学配置,细化完善干支流水资源分配,将用水总量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盟市、旗县(区)。
强化需求侧用水管理。落实以水定需,针对不同区域,按照确定的可用水总量和用水定额(计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布局,提出城市生活、工业、农业用水控制性指标,将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用水需求增长速度和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推进取用水合理计划、精准计量,对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取水口全面实行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限制高耗水行业发展,建立严禁利用黄河水挖湖造景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造湖大跃进”。将节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当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在节水成效显著地区优先布局重大项目。
第二节优化水资源配置
优化用水结构。优化过境水、当地水资源配置结构,统筹使用外调水与当地水,充分满足用水需求。优化地表水与地下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资源配置结构,加大非常规水资源使用量,压减地下水使用量。优化区域用水结构,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守住“发展、生态、民生”三条底线,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生态基本用水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农业和工业用水,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益。
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加强农村标准化供水设施建设,实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提高运维管理水平。提高城市供水水源安全保障能力,强化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加强城镇公共供水厂及管网建设和改造。全面推进水源地标准化建设,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依法依规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再生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水平,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完善再生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利用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运作模式促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项目建设,加快道路冲洗、公共绿化用水改水进程。
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实行最严格的地下水开采管控制度,通过高效节水、水源置换等措施,压减农业地下水开采量,加大超采漏斗治理力度,逐步实现重点区域地下水采补平衡,恢复地下水生态水位。在地下水超采区内,禁止农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工业生产用水优先配置非常规水源,逐步减少工业取用地下水。加快推进呼和浩特市市辖区、乌拉特前旗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尽快恢复到目标控制水位。
加大生态需水保障力度。完善水资源配置格局,降低水资源开发强度,确定重点河湖生态水量,建立健全干流和主要支流生态流量监测预警机制,明确管控要求,保障河湖湿地基本生态水量,提升生态安全保障能力。做好乌梁素海等重点湖泊生态补水工作,研究推进乌梁素海生态补水工程,维持湖面面积在合理区间。
第三节强化生产生活节水
大力推进农牧业节水增效。因地制宜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和种植结构,推广蓄水保墒等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加大政策、技术扶持力度,引导适水种植、量水生产。因地制宜发展草食畜牧业、草产业,在适宜地区实施坡耕地整治、老旧梯田改造,建设旱作农业示范区。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发挥典型引领作用,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大幅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以河套、南岸、麻地壕、民族团结、镫口扬水等大中型灌区为重点,加快推进灌区现代化改造,建设节水高效、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打造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区。以经济林、防沙治沙林、城市绿化林节水为重点,开发推广林业耐旱节水品种。发展集约化奶牛、生猪、家禽节水型供水与综合利用技术,提高养殖业用水效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全面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探索分类水价,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推进河套灌区水权转让。
大力推进工业节水减排。大力推广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实施重点企业节水和再生水回用改造,加强节水、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支持企业加大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加快工业园区内企业间串联、分质、循环用水设施建设,推动企业和园区用水系统集约化,完善供用水计量体系和在线监测,强化生产用水全过程管理。落实节水评价制度,推动闲置取用水指标认定和处置,实现工业用水动态管理。在生态脆弱、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区,严格控制新建、改扩建高耗水项目。实施高耗水行业水效领跑者行动计划,加快工业节水工艺提升改造,推进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增效。对高耗水项目和产业,实行更加严格的用水定额(计划)管理。提高矿区矿井水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
大力推进城镇节水降损。加快建设海绵城市,推进中水回用。加强雨水、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城镇良性水循环系统。实施城镇节水降损工程,建立健全城镇供水管网精细化管理平台和漏损管控体系。结合城市新城建设、旧城更新改造,大力实施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升级。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推广普及生活节水器具和节水新产品,开展公共机构节水技术改造,严控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完善农村集中供水和节水配套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计量收费,推动“厕所革命”采用节水型器具。全面实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适度提高引黄供水城市水价标准。
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严格用水定额(计划)管理,从严开展节水评价,大力推动节水载体建设,全面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加强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减少取用水过程中水的损耗和污染,推动经济社会全过程、各领域节水。进一步推行水效标识、节水认证和合同节水管理,积极开展水权交易,落实水资源税差别化征收政策。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不断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带动全社会爱水、护水、惜水、节水,加快形成节水型生活方式。
第六章科学推进黄河安澜体系建设
以黄河干支流堤防建设为基础,以防沙控沙为重点,积极推进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滩区治理、水库调度、病险水库治理,提升应急响应能力,系统构建防洪减灾体系,实现黄河长治久安。
第一节增强黄河防洪防凌能力
提升防沙控沙能力。完善水沙防控体系,减少干流淤积,降低河床,增强干流防凌和行洪能力。完善十大孔兑等支流防沙治沙拦沙冲沙防治体系,在支流上中游实施水土保持工程,在中游实施引洪滞沙,在下游实施堤防建设加固,建立以水土保持措施、河道拦沙工程、放淤调度为主的水沙调控防治体系。加快推进海勃湾水利枢纽库区综合治理,提升库区周边乌兰布和沙漠的防沙治沙控沙能力。支持黄河上游干支流水库群联合调度并推进相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减缓“悬河”发育,降低防洪风险。
提升干支流堤防防洪能力。配合做好黄河流域防洪规划修订工作,建设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统筹黄河干支流防洪体系建设,完善黄河干流堤防建设,减轻淘岸、崩岸险情,增强防洪抗险能力,确保堤防不决口。加强黄河干支流堤防工程达标建设,实施干支流堤防新建工程、加高加固工程、河段控导工程、崩岸治理工程、河道和滩区综合治理工程以及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工程等。重点实施包头、呼和浩特、乌海等城市防洪工程。
提升凌汛防控能力。建立应对凌汛长效机制,强化上中游水库防凌联合调度,合理调控凌汛期河道水量,发挥应急分凌区作用,确保防凌安全。科学实施乌兰布和蓄滞洪区、小白河蓄滞洪区、杭锦淖尔蓄滞洪区、蒲圪卜蓄滞洪区、昭君坟蓄滞洪区续建改善工程,推进黄河内蒙古阿拉善应急分凌(洪)工程建设,构建以海勃湾水利枢纽、三盛公水利枢纽为调度核心的凌汛分洪体系,减缓凌汛压力。
第二节推进岸线滩区和病险水库治理
加强岸线滩区科学治理。合理划分岸线功能区,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实施滩区综合治理,依法整治滩区违法违规乱建,增强防洪能力,改善滩区生态环境。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逐步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持续开展黄河“清四乱”行动。依法查处涉河湖违法行为,清理整治乱占、乱堆、乱采、乱建“四乱”问题,恢复河湖水域岸线功能。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创新监管模式和监控手段,及时处置非法采砂活动。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修复”和“边开采、边平复”的原则,及时恢复河势、修复生态。
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开展病险水库安全状况鉴定,加快实施昆都仑、巴图湾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提高水库防洪标准,推动解决大坝及泄洪建筑